
岳塘新闻网4月18日讯(通讯员:刘慧)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某被法院判决撤销其前罪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在岳塘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此次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黄某某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
岳塘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二人以上进行卖淫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新风尚,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且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刑法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的犯罪人员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能任性妄为,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严格遵守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者犯新罪,不仅会被撤销缓刑,还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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